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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侵占基金财产等违规行为,恒富汇通被罚3万元
- 2019-12-30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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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万得通讯社报道,Wind风控日报数据显示,深圳证监局公告称,因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侵占基金财产等违规行为,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
当事人:
王富贵,男,1962年6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恒富汇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9年3月28日之后任职)。
王天贵,男,1970年8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恒富汇通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2015年9月18日至2019年3月28日任职)。
刘莎,女,1975年2月出生,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恒富汇通合规风控负责人。
依据《
经查明,恒富汇通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发行私募基金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恒富汇通发行
二、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最低收益
恒富汇通在发行
三、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富汇通在发行
四、侵占基金财产
恒富汇通将私募基金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私募基金产品协议、《回购协议》、公司情况说明、相关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恒富汇通发行8只私募基金产品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侵占基金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王富贵、王天贵、刘莎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恒富汇通、王富贵、王天贵、刘莎提出书面申辩。恒富汇通在申辩意见中称,公司已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评估,并无侵占基金财产行为,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王富贵在申辩意见中称,其不具备专业投资能力,公司主要由职业经理人运作,请求减免行政处罚;王天贵在申辩意见中称,其挂名担任恒富汇通的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恒富汇通任何经营活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其违法的内容不实;刘莎在申辩意见中称,其已充分履行职责,但未参与恒富汇通私募基金产品设计、募集、销售过程,对恒富汇通违法违规事项不具有决定权,请求减免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恒富汇通申辩意见与我局查明事实及现有证据明显不符,依法不予采纳;王富贵、王天贵先后任职恒富汇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刘莎为恒富汇通合规风控负责人,均应当认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申辩意见不能排除上述人员法律责任或构成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事由,对上述人员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我局决定:
1.对
2.对王富贵、王天贵、刘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