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公告
关于调整“国内信用证”服务项目的公告
- 2016-11-17 14:49
尊敬的客户:
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我行拟于2017年2月20日起调整“国内信用证”服务收费项目。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1号)的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服务项目及服务价格予以公示如下:
项目编号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价格 | 适用对象 |
GJ006 | 国内信用证 | 为客户办理国内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各处理环节所涉及相关服务 | 1.代付/代偿手续费:按代付/代偿金额的5‰-30‰收取; 2.买方信用证开证费:按信用证金额的0.05%-2%/三个月收取,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收取,最低100元;效期超过三个月的,对超出部分每三个月增收信用证金额的0-0.05%,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收取; 3.买方信用证修改增额费:按增额部分超装金额上限的0.05%-2%/三个月收取,最低100元;延展信用证效期超过三个月的,对超出部分每三个月增收信用证金额的0-0.05%,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 4.买方信用证单笔修改费、卖方信用证撤证费:100元/笔; 5.延期付款确认费:按延期付款金额的0.1%-2%收取; 6.退单费:200元/笔; 7.买方开证确认电报费:300元/笔; 8.不符点处理费:300-600元/笔; 9.卖方信用证通知费、卖方信用证修改费:50元/笔; 10.议付/验单费:按议付/验单金额的0.125%-2%收取,最低150元; 11.寄单费:50-100元/笔; 12.转证费:按可转让证金额的0.1%-1%收取,最低100元; 13.保兑费:按保兑金额的0.1%-2%/三个月收取,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收,最低100元;效期超过三个月的,对超出部分每三个月增收信用证金额的0-0.1%,不足三个月按三个月收取; 14.保兑修改增额费:按增额部分超装金额上限的0.1%-2%/三个月收取,最低100元;延展信用证效期超过三个月的,对超出部分每三个月增收信用证金额的0-0.1%,不足三个月的按三个月收取 |
对公客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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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