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公告
“中信理财之基金计划2号”产品提供延期选择权的公告
- 2009-06-30 04:06
- 来源:
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中信银行的支持与信赖,选择投资“中信理财之基金计划2号”(以下简称“基金计划2号”)理财产品。根据“基金计划2号”产品说明书中的相关约定,该产品将于2009年7月17日到期,到期日后六个工作日内按照到期日费后净值向投资者返还本金及收益。
为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经产品各管理人一致同意,“基金计划2号”产品将向投资者提供产品展期的投资机会。
一、展期办理手续
原产品投资者可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7月10日下午15:00时止,到原购买网点办理产品展期的相关手续,签署《“中信理财之基金计划2号”展期确认书》(以下简称《展期确认书》),和《中信理财之财富成长计划一期产品说明》(以下简称《产品说明》)。投资者签署《展期确认书》和《产品说明》的行为视为投资者同意就其截止到期日所持有的“基金计划2号”全部理财份额进行展期,我行暂不接受部分展期。
在上述期间内,未办理产品展期相关手续的投资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展期,我行将根据原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约定,对未办理展期的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份额进行到期清算。
展期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说明》中所列示的产品风险,请投资者认真详细地阅读、了解并知晓《产品说明》中的风险提示条款,谨慎投资。
二、展期后产品概述
在产品展期期间,我行将对展期产品进行如下调整(具体的产品要素请参照《产品说明》):
(一)、每月开放申赎
原“中信理财之基金计划2号”展期后产品转入“中信理财之财富成长计划一期”(以下简称“展期产品”)中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者展期本金以2009年7月17日实际理财资金余额为准。展期产品成立日为2009年7月18日,成立日展期产品净值为1。展期产品无固定存续期限。为提高展期产品流动性,展期产品的赎回周期为每月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展期产品每月15日为开放日(如遇交易所、银行间市场闭市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开放日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展期产品可预约申购和赎回,投资者办理预约申购和赎回后,无需在开放日再次到各营业网点办理。
(二)、增加中低风险投资品种
为扩大产品安全垫范围,展期产品的投资范围增加了符合法律法规的中低风险投资品种,投资范围为:证券投资基金、首发和增发新股申购(含网上、网下)、可转债申购、银行间及交易所市场债券、债券远期及逆回购、票据、信贷类及信托融资类投资品种、金融同业存款及符合法律法规的货币市场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7天以内的现金回购、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短期金融债、央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可通过参与或认购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受益权、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专户、券商理财产品等不同投资渠道和方式实现对其投资品种的投资。
(三)、降低管理费用
1、申购费:对于参与原产品展期的客户免申购费。
2、固定管理费:按照理财产品信托财产0.8%/年的总比例收取,在估值日计提,按季收取。(原“基金计划2号”产品的固定费用为理财产品资产总值1.5%/年)
3、浮动管理费:若某估值日预提或计提浮动管理费前的信托单位净值高于开放日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则在该估值日预提或计提差额的20%作为浮动管理费。浮动管理费在开放日计提、在其他估值日预提,按季收取。历史最高信托单位净值指以往开放日所记录的信托单位净值经分红派息修正后的最高值,其最低起点值设置为1.05。
4、本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四)、产品的提前终止
产品展期期间,在以下特定情形下,我行有权提前终止本理财计划:
1、如遇国家经济金融政策、信贷政策、证券市场政策、银行理财政策等发生变化,或管理人预期上述政策将发生变化,影响到本产品的正常运作时,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在产品存续期间产品份额净值达到1.20及以上时,银行有权选择提前终止本产品。
3、若本产品总份额低于3000万份,或产品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银行有权提前终止本产品。
4、如因资金信托提前终止可能导致理财计划提前终止。
若出现上述情形导致产品提前终止,我行将于提前终止日后6个工作日内将投资者所得收益与本金划转至投资者指定账户,收益计算按提前终止日净值计算。
产品展期期间,产品各管理人将继续秉承审慎投资、规范运作、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实现客户资产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附件:中信理财之财富成长计划一期产品说明
中信银行
200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