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作公告

“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人民币款、美元款)”提供展期选择权的公告

  • 2010-12-23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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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对中信银行的支持与信赖,选择投资“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人民币款)”(产品编码:P07350101)和“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美元款)”(产品编码:P07351402)。根据产品说明书中的相关约定,上述产品将于2011年1月9日(如果该日为非基金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基金工作日)到期,并在到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返还产品到期金额。

为丰富投资者的投资选择,维护投资者利益,经产品管理方、票据发行方和托管方磋商,“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人民币款)”和“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美元款)” (以下简称“原产品”)将根据到期前产品份额净值情况向投资者提供产品展期的投资机会。

一、展期办理手续

原产品投资者可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月6日,到原购买网点办理产品展期申请的相关手续,签署《“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人民币款)”展期确认书》或《“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美元款)”展期确认书》(以下简称《展期确认书》),以及《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展期)产品说明(人民币款)》或《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展期)产品说明(美元款)》(以下简称《产品说明》)。投资者签署《展期确认书》和《产品说明》的行为视为投资者同意就其截止原产品到期日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根据到期前产品份额净值情况进行展期,我行暂不接受部分展期。展期确认书和展期产品说明生效条件详见相关协议内容。

如投资者办理产品展期申请手续,按照展期确认书和展期产品说明中所约定的生效条件,在产品到期时,如前一工作日产品份额净值大于或等于1,则该产品按照产品说明的约定,正常到期兑付,不再进行展期;如到期前一工作日产品份额净值小于1,则对该产品进行展期。

在上述期间内,未办理产品展期相关手续的投资者即被视为自动放弃展期,我行将根据原产品说明书中相关约定,对未办理展期的投资者所持有的理财产品份额进行到期清算。

展期产品运作期间,投资者可能面临《产品说明》中所列示的产品风险,请投资者认真详细地阅读、了解并知晓《产品说明》中的风险提示条款,谨慎投资。

二、展期后产品概述

在产品展期期间,我行将对展期产品进行如下约定(具体的产品要素请参照《产品说明》):

(一)每月开放赎回

原“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人民币款)”和“中信理财之代客境外理财5号产品(美元款)”转入展期产品中进行投资运作。投资者展期产品份额以2011年1月9日实际理财份额为准。展期产品的赎回周期为每月可赎回,不收取赎回费。展期产品每月12日的前两个工作日(不含12日)为提前赎回登记日,若遇非工作日,将根据节假日情况合理调整赎回日。

(二)免除产品管理费用

1、展期费用:对于本次产品展期,客户免展期费用;
2、托管费:经与托管方商议,本次产品展期后托管费为0.15%/年,与原产品托管费率一致。
3、产品管理费:产品展期后,展期产品不再收取产品管理费。
4、赎回费:对于客户提前赎回产品,产品不收取赎回费。

(三)产品的提前终止

产品展期期间,在以下情形下,我行有权提前终止展期产品:
1、如遇国家经济金融政策、所投资票据发生变化和联系基金特殊事件,或管理人预期上述政策将发生变化,或所投资票据发生提前终止,影响到本产品正常运作时,管理人有权于任一基金工作日按照该日产品份额净值提前终止本产品。
2、如在产品存续期间产品份额净值达到1.05以上时,管理人有权于后续第一个提前赎回日按照该日产品份额净值提前终止本产品。
3、如果管理人提前终止本产品,管理人将按照产品说明约定将相应人民币或美元金额返还投资者。

产品展期期间,产品管理人将继续秉承审慎投资、规范运作、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实现客户资产价值最大化而努力。

中信银行
201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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